1 拼音
GBZ/T 240.18—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18bù fēn :yà màn xìng jīng kǒu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8:Sub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18—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8:Sub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18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建勳、孫金秀、高耘、劉海龍。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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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8 5 試驗概述
各組實驗動物每日經口攝人不同劑量的受試樣品,連續染毒3個月(90 d),有時可根據需要染毒6個月(180 d),染毒期間每日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在染毒期間死亡、瀕死的動物要進行大體解剖。染毒結束後所有存活的動物均要處死、剖檢以及作適當的病理組織學檢查。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受試樣品
6.1.1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儘量蒐集受試樣品現有的以下各種資料:
a)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及CAS號。
c) 受試樣品的理化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折射率、密度、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
f) 受試樣品(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要有長期儲存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製備新鮮樣品。
g) 人類每日可能接觸的途徑和水平。
6.1.2 接受樣品的日期應登記。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儘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要分別測定。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
常規選擇齧齒類動物,首選大鼠。動物斷奶後儘早進行試驗,儘量使動物在其體重快速增長期有更長的時間接觸受試樣品。大鼠6周齡最好,不可超過9周齡,但動物體重的變動範圍按性別不應超出平均體重的20%)。染毒開始前至少要有3 d時間使實驗動物適應相應的飼養環境,並在這段時間內觀察實驗動物的狀態。
9.2.2 6.2.2 動物的性別和數量
實驗動物隨機分組,每組至少20只,雌雄各半。但是考慮到亞慢性試驗的重要性,應適當增加每組雌雄動物數。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需增加計劃處死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的動物數需達到能夠有效評價受試樣品毒性作用的數量。
9.2.3 6.2.3 環境設施
試驗前動物應在符合國家相應規定的試驗環境中適應3d,再隨機分配到各試驗組和對照組動物最好單籠飼養,大鼠羣養時每籠不超過5只。
9.3 6.3 劑量設計
試驗一般設三個染毒組和一個對照組。對照組動物不接觸受試樣品,其他處理條件均與染毒組相同。高劑量組劑量應使動物產生較明顯的毒性效應,但不引起過多動物死亡(死亡率不應超過10%),以免影響結果評價。低劑量組應不出現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羣接觸水平,則低劑量組劑量應高於人羣的實際接觸水平。如劑量設計得當,中劑量組可出現較輕的毒性效應,若設多箇中劑量組時,應產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應。此外,可另設一附加組作追蹤觀察,選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給予高劑量受試樣品,染毒90 d,在全程染毒結束後繼續觀察一段時間(一般不少於28 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續性、可逆性或遲發毒作用;也可在試驗設計時每組增加一定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每組剖殺部分動物(數量應滿足統計分析),部分動物繼續作追蹤觀察。
9.4 6.4 受試樣品處理
若爲染毒目的加入其他溶劑或賦形劑,這些溶劑或賦形劑不應影響受試樣品的吸收和毒性作用,必要時應設相應的溶劑或賦形劑對照組。
如果受試樣品的毒性較低,則加入飼料的受試樣品比例較大,應注意混入飼料中的受試樣品不應超過5%,否則會對動物正常營養產生影響。必要時應定期監測飼料或飲水中的受試樣品濃度,觀察其均勻性和穩定性。
9.5 6.5 染毒方法
常用的方法是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或飲水中,每週7d染毒。若受試樣品引起飼料和飲水的適口性不良,影響動物正常攝入量,或由於某種原因,受試樣品不能加入飼料和飲水中,可採用灌胃法或藥囊法,此時每週可染毒5d。若採用灌胃方式染毒,則每日染毒時點應相同,並定期(每週)按體重調整灌胃量,維持染毒劑量不變。其他的染毒方式要加以特殊說明。試驗期間各組動物染毒的方式應完全相同。
9.6 6.6 限量試驗
在試驗中,如果劑量預期達每天1000 mg/kg體重或以上除人類接觸水平的資料表明需用高劑量進行試驗外時仍未產生可觀測到的毒性效應,而且根據相關結構化合物可以預測受試樣品毒性時,可不必設三個劑量水平進行試驗。
9.7 6.7 臨牀觀察
驗期內每天至少觀察一次,必要時增加觀察次數。對附加組還要增加至少28 d。
觀察期間對動物的任何毒性表現均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發生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觀察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皮膚和被毛、眼和黏膜、呼吸、循環、植物神經和中樞神經系統、肢體運動和行爲活動等改變。對死亡動物應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應隔離或人道處死和解剖。記錄每週攝食量,經飲水染毒時還應記錄每天飲水量,記錄每週體重變化。試驗結束時處死動物作相關檢查。
9.8 6.8 臨牀檢查
9.8.1 6.8.1 眼科檢查
在動物染毒前後,至少應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使用眼科鏡或其他有關設備進行眼科檢查。若發現動物有眼科變化則應對所有動物進行檢查。
9.8.2 6.8.2 血液學檢查
試驗結束時測定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計數、紅細胞壓積等,必要時測定凝血功能如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凝血激酶時間或血小板等指標。
9.8.3 6.8.3 血液生化檢查
至少應在染毒結束時進行,必要時應在染毒中期也進行檢查。染毒結束時如有異常的指標,附加組追蹤觀察結束時應進行檢查。檢查指標包括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謝等。測定指標至少應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鹼性磷酸酶(ALP)、乳酸脫氫酶(LDH)、尿素氮(BUN)、肌酐(Cr)、總膽紅素(TBIL)、白蛋白(ALB)、總蛋白(TP)等,還應根據受試樣品可能的毒作用表現補充如下指標:如鳥氨酸脫羧酶、γ-谷氨酰轉肽酶、總膽固醇、甘油三酯、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鈣、磷、氯、鈉、鉀、血糖等。此外,還可根據所觀察到的毒性作用進行其他更大範圍的臨牀生化檢查,以便進行全面的毒性評價。
9.8.4 6.8.4 尿液檢查
一般應進行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9 6.9 病理檢查
9.9.1 6.9.1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皆應進行大體檢查,內容應包括:體表,各開口處,顱、胸、腹腔及其內容物。解剖分離後的肝、肺、腎、腎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腦、心臟等應儘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並應立即保存在固定液中,供病理組織學檢查。
心、肝、脾、肺、腎、腦、睾丸(卵巢)等的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臟器係數=臟器質量/體重×100%)爲必測指標,必要時加測其他臟器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
9.9.2 6.9.2 病理組織學檢查
通常至少應包括心、肝、脾、腎、胃、大腦、肺、睾丸(卵巢)、附睾、腎上腺等。根據需要,還可包括腦橋、小腦和大腦皮層、腦垂體、主動脈、氣管、胰、十二指腸、空腸、迴腸、結腸、直腸、膀胱、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前列腺、子宮、乳腺、皮膚、肌肉、胸骨(包括骨髓)、淋巴結、眼球等。
如果毒性作用提示或作爲被研究的靶器官時還可選擇檢查唾液腺、生殖附屬器官、眼、股骨(包括關節面)、脊髓(包括頸部、胸部、腰部)、淚腺、雌性乳腺、大腿肌肉等。
要先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及系統解剖時發現的異常組織作詳盡的病理組織學檢查,其他劑量組一般僅在高劑量組有異常發現時才進行檢查。在附加組,應對那些在染毒組呈現毒性作用的組織和器官進行檢查。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動物體重和攝食量/飲水量、試驗開始時各組動物數、出現毒性反應的動物數、毒性反應的類型和動物出現毒性反應的百分比。對所有數據應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
10.2 7.2 結果評價
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結果應結合前期試驗結果,綜合考慮毒性效應指標和解剖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毒性評價應包括受試樣品染毒劑量是否出現毒性反應、毒性反應的發生率及其程度間的關係。這些反應包括行爲或臨牀異常、肉眼可見的損傷、靶器官、體重變化情況、死亡效應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亞慢性試驗應能夠提出統計學上有意義的NOAEL。